执行中可以以物抵债吗

1.执行中以物抵债具有可行性,在执行程序中,经双方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以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若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作价抵偿。
2.以物抵债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要保证抵债物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
3.对于以物抵债的价值确定要合理,若抵债物价值明显高于债权,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补交差价。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法院在操作时应严格审查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当事人双方需明确抵债物的权属和权利状况。
3.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抵债物合理价值,避免出现价值偏差过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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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中以物抵债是可行的。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方权益和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2)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同样可将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
(3)以物抵债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抵债物需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同时,要合理确定抵债物价值,若价值明显高于债权,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补交差价。

提醒:
以物抵债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抵债物情况,避免出现权属纠纷。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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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中以物抵债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时,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也能将财产作价交付抵偿债务。
(三)以物抵债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确保抵债物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
(四)合理确定抵债物价值,若价值明显高于债权,申请执行人可能要补交差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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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允许以物抵债。经双方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2.若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也能作价交付其抵偿债务。
3.以物抵债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确保抵债物权属清晰。若价值过高,申请执行人可能要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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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中可以以物抵债,有经双方同意直接作价抵偿及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作价抵偿两种情形,但要遵循相关原则和要求。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能作价交付抵偿债务。以物抵债需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抵债物权属要清晰、无权利负担。同时,抵债物价值要合理确定,若价值明显高于债权,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补交差价。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物抵债的复杂情况,或者对以物抵债的具体操作和相关法律问题不太清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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